醫療法三讀 醫事人員故意違反注意義務才須負刑責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醫療法」第82條,未來將拉高刑事責任門檻,盼讓醫療刑責更明確化、避免濫訴。三讀條文明定,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致死傷則須負刑事責任。但醫改會質疑,病人面對醫療機構,很難證明醫院「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舉證十分困難。
現行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修法後,將「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拆開,特別規定醫事人員須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及致死傷須負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
三讀修法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須負刑事責任,致死傷則須負刑事責任,所謂「違反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這次修法被外界批評是「醫師除罪化」,消基會及民間團體認為,修正案絲毫無助於降低訴訟量,衛福部應仿效國際優先規畫完善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也表示,醫療糾紛發生時,必須在進行訴訟程序前就有好的鑑定與調處機制,才能有效降低訴訟量。
不過本身也是婦產科醫師的民進黨立委林靜儀表示,修法並非讓醫事人員沒有刑責,而是讓醫療結果遇到應有刑責的狀況也應該合理化,明確定義醫事人員在何種狀況下應負刑責,避免長期以來「以刑逼民」,修法是保障「病患就醫安全」,也保障「醫事人員能夠盡其專業全力救人」的雙邊平衡。
修法通過後,林靜儀也登記發言表示,此修法是讓所有「救人的人」知道可以放手救人,而且放手救人是對的事。